国卫办医函〔201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有关要求,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医疗资源需求与布局等因素,确定了118个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见附件)。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胡瑞荣、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1885   传真:01
    国卫办基层函〔2019〕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的要求,促进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就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巩固工作成果 各地要继续巩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果,在保证服务质量基础上,稳步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要根据基层服务能力和签约服务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工作目标,避免“一刀切”,力戒形式主义和超越实际的指标要求。各地要不断完善签约服务保障政策,推动落实签约服务费、绩效工资、医保支持等政策措施。要按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价指南》),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评价指南》制定的背景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和质量,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明确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服务能力标准》)。为方便各地更好地理解和把
      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我委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推进社
    国卫办基层发〔20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开展执业
    国卫办科教函〔2018〕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规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与结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nbs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和
    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每个项目全年举办次数不超过6次,并且负责人必须参与授课活动,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已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含备案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学会级项目。 3、其他授课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
    各项目主办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全继委办发〔2017〕01号)通知内容,现公布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上报并通过审批的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39项(附件1)。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nhfpc.gov.cn)、中华口腔医学会网站(www.cndent.com)、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http://kqcme.yiaiwang.com.cn/)、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hy.cndent.com)予以公布。为做好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各项目申报、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时须遵守以下规